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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供销合作社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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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供销合作社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供销合作社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063号)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内外资金安排,重点用于支持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化体系建设、改造。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坚持以“三农”服务为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突出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确保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1、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2、农资直营连锁门店建设与规范项目,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建1家补助5万元,规范提升的给予2万元以下补助。

3、稳步推进“庄稼医院”建设,为农民提供农技服务,开设中心庄稼医院,每家补助5万元。庄稼医院按该行业标准执行。

(二)支持农副产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地方农副产品推介、展示活动。

1、农产品批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展示展销中心、冷链物流系统、培育农副产品龙头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含国有)按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

农副产品连锁门店建设项目,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建1家补助5万元,规范提升的给予2万元以下补助。

2、实行“农超对接”扶持政策的超市(农贸市场),按其对接农产品销售额(财务销售)的5‰给予补助。引进本地市级及以上系统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落户超市(农贸市场)开展直销活动,时间持续1年以上的,每引进1家给予超市(农贸市场)补助2万元。

3、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或委托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协会统一组织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农副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展会费实行全额补助。

(三)支持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1、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2、新建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每发展1家补助5万元,2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万元;新建日用消费品放心店,经营面积在40-80平方米的,每发展1家补助1万元,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2万元。

(四)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

村镇、社区回收网点配套建设项目,经营面积在40-80平方米的,每新建1个站点补助5万元,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万元。对已建成的回收网点、设施设备每年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支持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发展壮大。

(六)支持“三社一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基层供销社和行业协会)建设项目。

1、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系统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每新建1家补助3万元,被评为系统示范性综合服务社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供销合作社全额投资的综合服务社,按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

3、在为农服务和开拓市场方面成绩显著,被评为系统优秀的协会,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七)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及批发(集贸)市场建立和完善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农资、农副产品信息收集、检测、发布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公益性服务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国有农贸市场按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

(八)支持供销合作社为提高为农服务工作水平举办的各类涉农培训项目。

1、初级庄稼医生、农产品经纪人、评茶员等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初级资格证书的,按800/人给予补助。

2、中、高级庄稼医生、农产品经纪人、评茶员等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高级资格证书的,按1500/人给予补助。

3、对市供销合作总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九)支持参与发展农村金融业,拓展对当地农业经济项目的融资担保和加强项目管理,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信担保服务机构的网络建设。

(十)支持市供销总社及所属企业创新为农服务工作,开拓服务新领域。在各类教育培训、信息编发、宣传发动、为农服务工作会议、考核工作等方面给予补助。

支持市供销总社加强对县(市)供销社为农服务考核工作,经考核优秀的县(市)供销社给予5万元为农服务工作经费奖励。

(十一)对市供销合作社相关单位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财政给予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著名商标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十二)其他支持方向。

 

第三章 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市供销合作社本级及所属企业、为农服务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运作规范。

(二)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紧密联结,产权清晰。

(三)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扶持资金,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并提供项目本期(一般为上年101日至本年930日)内的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编报本期项目投资(支出)情况表,包括时间(年、月、日)、会计核算科目、投资(支出)额、会计凭证编号等)。

(二)申报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年度9月份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工程决算单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初,由市供销总社根据确定的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有关实施办法,编制本年度扶持资金使用预算,经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联合审核后,下达年度使用计划,并由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按使用计划组织实施。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的单位,于每年1015日前向市供销总社上报申报材料,以前年度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市供销总社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九条  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应依据《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供销总社将不定期的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