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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意见

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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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意见

虞政发〔2011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虞籍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市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毕业后两年内未在本市就业,与市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企业一次性岗位补助;同时,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减免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的水利建设基金;对符合规定范围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未在本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上级下达的定额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毕业生回市内企业就业。本科毕业生回市内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上虞区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规定,上虞区内无个人房产并在百官街道、曹娥街道租住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月400元租房补助;在其他区域租住商品住房的,按60%补助;对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在市内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另给予一次性5000元生活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持《就业(失业)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请贷款的由市财政按基准利率贴息,贴息上限为5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对新从事种养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大田种养规模3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生猪养殖500头以上、家禽养殖10000羽以上,或从事其他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分别给予每个项目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市财政按规模一次性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创业园的认定参照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绍兴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高就联[2009]2号)文件执行。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对见习基地接纳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且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建立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就业援助对象按《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09]93号文件)中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认定;对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和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招考时免收报名、体检等费用,在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用。对招收就业援助对象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在一年内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补助。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技能和创业培训。积极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和创业培训,所需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强化公共服务功能,积极开展现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服务,为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对回虞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对在吸纳虞籍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均指上虞区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企业均指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国有集体企业除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11日至201312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12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一年二月二十八